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7 14:57) 点击:563 |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人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此外,对于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人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双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证据,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