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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什么时候需要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07 11:12)    点击:238

道路交通事故什么时候需要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补充鉴定:公安、司法机关 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人做出的鉴定(鉴定结论)不够完整或有疑点,表现在交验材料不完全、检验方法不可靠、说明理由不充分、鉴定结论不正确等,可 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司法机关确认有缺陷,可将鉴定书、材料及其他新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送还原鉴定人,针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复验,解决新的问题,或者修正内容,补充意见。

  (2)重新鉴定:当事人和委托机关对原鉴定和补充鉴定不意,可在接到鉴 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重新鉴定的决定,组织对原鉴 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此时可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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