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盛宝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成立事实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21 16:18)    点击:204

成立事实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盛宝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盛宝律师,朱盛宝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盛宝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924555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盛宝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商洛律师 | 商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盛宝律师主页,您是第2819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