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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具有的基本特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19 14:27)    点击:132

  法庭审判具有的基本特点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等)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问题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判的基本特点有:

  (1)法庭审判实行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分离的制度;

  (2)强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通过控辩双方的相互对抗作用调查核实事实、证据;

  (3)在加强控、辩双方诉讼职能的同时,重视审判职能的作用,保持审判人员在法庭上的主导地位,赋予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权。

  法庭审判人员有以下一些人员:

  审判员即法官----法庭审理的组织者、指挥者。

  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工作。

  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传递证据及法庭安全。

  原告------起诉要求法院解决问题的人员,在法庭上要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被告-------被起诉人,在法庭上想方设法说明自己是无过错无责任的;

  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之托帮忙原告或被告讲话的人。

  证人------知道案件情况,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出庭,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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